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发布日期:2017-09-18 23:34:01 文章来源:
1、过错性辞退的情形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的损害;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以下简称“兼职”),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法定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以上情形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适用经济补偿。
2、非过错性辞退的情形: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以上情形,提起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适用经济补偿。
3、经济性裁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以上情形,提起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适用于需要减裁人员20人以上或者减裁人员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情形)。适用经济补偿。
特殊规定,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