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解除合同应注意什么?

发布日期:2017-09-18 23:34:04 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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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根据《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 324号),书面通知“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违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规定,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予办理”指不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
2、并不是在任何情形下都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