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 劳动合同

发布日期:2017-09-18 23:34:04 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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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