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带来的法律风险 - 劳动合同

发布日期:2017-09-18 23:34:04 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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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单方解除
《劳动合同法》 第39条第1款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
不符合录用条件,既包括劳动者本身的文化素质和内在素质,还包括劳动者的业务技能、业务水平及工作岗位所要求的专业能力。
企业在采用此条款辞退员工时,对劳动者因业务技能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还应当进行有效举证,如其被录用时申请的工作岗位对劳动者技能方面的基本要求、劳动者在工作中没有达到要求的具体表现等,切莫草率地做出决定。
违反规章制度
2012年7月,某灯饰五金厂员工刘诚,在一次生产会议中对管理人员的批评当场顶撞,不服管理。
该灯饰五金厂以刘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其的劳动合同。
同年12月底,刘诚以违法解除合同为由,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要求该灯饰五金厂补发7月到12月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共计10000多元。
刘诚的主张是否能得到劳动仲裁的支持,这要看其顶撞的行为是否符合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规定。
《劳动法》 第25条第1款第2项、 《劳动合同法》 第39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两者不同的是, 《劳动法》除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外,还包括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而 《劳动合同法》 只规定了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依据规章制度单方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前提是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依照法定程序产生。
根据 《劳动合同法》 的规定:
1、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2、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3、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进行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只有这样,规章制度才是合法产生的,才可以作为认定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的依据。
其次,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而解除劳动合同时,该规章制度必须明确规定此种情况下应当解除劳动合同。假如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此种情况下应当解除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
也就是说,上述案例中,该灯饰五金厂以刘诚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前提是企业的规章制度有相关的明确规定,以使得企业可以据此来解除劳动合同,否则,该企业面临败诉的风险。
违法兼职的情况
《劳动法》 对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企业可以单方解除其的劳动合同没有作出规定,而 《劳动合同法》 却弥补了这一缺漏,其第39条第4 款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如果在不影响劳动者本职工作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兼职进行干涉,用人单位则构成违法,因为此种行为侵犯了劳动者自由劳动的权利。
为此,也需要在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事先予以明确规定,才能做到有章可循。
否则,劳动者就是和他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甚至是造成严重影响,但没有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条款,而且经用人单位提出后,劳动者就立即予以改正的,用人单位仍不适用此条款来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另外,单位的规章制度中还需对“造成严重影响”进行界定,特别是严重的情况和程度,通常可以通过列举法再加上兜底条款来规定。
被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法》 第25条第1款第4项、 《劳动合同法)》 第39条第6款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相关司法解释对所谓“刑事责任”作出了解释,即包括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和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32条免予刑事处分的三种情形。
相关司法解释还规定,劳动者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